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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0-22 16:56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12-05-09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精神,结合高校出版单位的发展实际,提出高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高校出版体制改革的原则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中发〔2005〕14号文件精神,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和产业属性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要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有利于高校出版单位的发展,更好地坚持办社办刊宗旨,使其更具有活力和竞争力;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出版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要根据出版单位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有组织、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出版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由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高校出版单位体制的类别

高校出版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主办的出版社、学报、各类期刊和校报。鉴于高校出版单位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定位所具有的差异性,以及发展规模、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等因素,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模式分为两类:第一类企业。将能够出版多类别、多层次、多媒体教材,满足全民教育、社会教育需求,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经营能力较强、有能力参与出版物市场竞争的出版社和面向市场、面向大众的科普类、教辅类、文摘类期刊转制为企业。第二类事业体制。将国防工业院校、民族院校等仅出版面向校内和特定行业所需出版物、基本上不依靠市场配置资源,不参与市场竞争的少数高校出版社,以及高校学报、学术性期刊和校报实行事业体制。

三、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任务

高校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切实贯彻“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方针。学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出版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出版企业;要对出版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以及资产授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确认出版单位的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出版单位要提高发展质量,增强竞争力;要实行企业财务、税收、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制度;要建立适应市场需求、调控有力的经营管理模式;要切实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妥善处理转制中的人事问题。

高校出版单位保留事业体制的,要切实贯彻“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学校对这类出版单位要加大扶持力度,对非经营性亏损要给予补贴。出版单位的盈利只能用于出版单位自身的发展。出版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定位和经营范围;按照事业体制的新要求进行规范运行;积极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好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各类人才有序流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降低运营成本。四、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步骤

第一步先行试点。确定高校出版单位试点的原则为:设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地区的高校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及其主办高校有纳入试点的要求;出版单位具备改革试点的基础与条件。

第一批转企试点的高校出版社有:清华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和天津大学出版社(共18家)。

第一批转企试点的高校期刊或期刊社有: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习》、中山大学《家庭医生》、广西师范大学杂志社(共3家)。

第一批保留事业体制试点的高校出版社: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第二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按照中央的部署,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立足高校出版单位发展的实际,选择具备改革条件的出版社和部分期刊列入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

第三步全面推开。待时机成熟后,将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全面推开。

五、建立适应高校出版单位转企实际的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

高校是所属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高校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学校仍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

高校出版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其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与监督。

学校要完善出版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学校须将转制为企业的高校出版社与一般企业(包括高科技企业)区别对待,在工商登记时可保留原名称不变。学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出版企业的资产授权经营关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高校出版单位的特点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出版单位仅是学校独资的情况下,学校不设股东会,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学校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出版单位的重大事项,董事会要保证出版单位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办社宗旨,确保出版物内容与导向的正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组织部门考核后,董事会聘任。

六、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高校出版单位列为转制试点后,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此外,鉴于高校出版单位的特殊情况,还需逐步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关于高校出版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为能彻底解决高校出版单位税赋过重的问题,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关于高校出版单位向学校上交利润的问题。学校作为出版单位的投资者,要根据出版单位发展的状况和需要,与出版单位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学校要指导出版社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

3.关于高校出版社转企中人员安置的问题。学校可采取高校科技产业的相关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处理高校出版社的人事关系。出版单位转企后,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原有属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退休后,由学校负责管理,与学校其他离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4.关于出版资源配置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单位优先配置出版资源。七、高校出版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在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进行。教育部成立出版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高校出版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高校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整体方案,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整体方案确定的出版体制模式归类归位,提出改革的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出版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发行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列入改革试点的京外高校出版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应纳入属地出版体制改革的整体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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